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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附表二說明二(一)所稱「新進人員」適用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本要點附表二「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技術人員及專業社工人員支給報酬標準表」係針對「約用技術人員及專業社工人員」建立獨立之薪點制度,所稱「新進人員」係指首次適用附表二薪點制度之人員,非指首次進入本府或所屬機關學校服務者。
二、現職行政類約用人員轉任技術類約用人員或專業社工人員者,原則依附表二起支薪點290薪點敘薪,惟現職約用人員如原敘薪點高於290薪點者,為保障既有待遇,以原敘較高薪點敘薪,不予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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