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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政府機關職場霸凌調查作業指引」1 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據花蓮縣政府115年5月8日府人訓字第1150087580號函(併附原函及其附件)辦理。
二、因應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1條至第39條明定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規範,各機關負有保障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之義務。為建立政府機關明確、周延且具公信力之調查機制,確保職場霸凌案件之受理、調查及處理具備客觀性、公正性與保密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爰訂定旨揭作業指引,以作為各機關實務執行之參據。
三、適用對象說明:
(一)學校公務人員,直接適用旨揭作業指引。
(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非屬第二條規定之教育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等,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49 條規定,比照旨揭指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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