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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1項及第3項增列鄉(鎮、市)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應向縣政府、直轄市政府申請赴大陸地區及赴陸返臺通報表之備查。
(二)第6項增列各機關(構)知悉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有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大陸地區後失聯者,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內政部移民署。
三、茲因本次修正鄉鎮市長若赴大陸地區須依法向本府(民政處)提出申請,請各鄉鎮市公所注意依規定辦理,以免鄉鎮市長受罰。
四、檢送原函及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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