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萬榮鄉教育會章程110.9.29 / 人民團體法112.2.8
原條文:(本會章程第15條)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各校校長為當然理事(7 位);另理事二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四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縣府建議修訂(依據人民團體法第16條)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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