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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 月 2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5800439A 號函辦理。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 2 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 2 次為限,每次不得逾 1 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三、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處理小組應於召開第 1 次調和或調查會議之日起 2 個月內,完成調和或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 2 次為限,每次不得逾 1 個月,學校並應通知當事人。」
四、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 1 次會議之日起 2 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 2 次為限,每次不得逾 1 個月,學校並應通知當事人。」
五、請貴校處理疑似校園性別事件及校園霸凌事件,確依上開法規於 2 個月內積極辦理相關調查作業,以維護事件當事人之權益;倘有必要時再依規辦理延長事宜並應通知當事人,不得「無理由」即逕予延長;且仍應積極掌握時效,儘速完成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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