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學校全面及有效利用經費改善校園設施設備,提供優質友善校園環境,爰請全面檢視並盤整後提出計畫。
二、有關旨揭申請書內容及程序,摘述如下:
(一)申請範圍及經費:
1、申請範圍:
(1)涉及整年度所有需要申請之經費計畫(已獲核定者除外),請於總體計畫排列優先次序。
(2)請會辦校內其他處室(含幼兒園),並由貴校指派一位專責教師為統一窗口,彙齊後申請。
(3)倘為例行性年度計畫(如:中央專案計畫固定於每年5月徵件及受理),是否須放入總體計畫,請逕洽本府相關承辦人員。
2、經費:考量本府年度預算有限,單項計畫超過新臺幣150萬元者,原則協助提送中央相關專案計畫(一校一年一案),餘將審查後酌予補助或刪減。
3、前一年度未獲核定補助者,請重新評估納入本計畫或以自有財源辦理。
(二)分項計畫:
1、請依總體計畫申請項目,分(逐)項撰寫計畫書,倘事涉急迫且有立即危險性(如:樹倒、牆塌、路裂等)之申請案,則以專案辦理。
2、數量限制:請依實際需求核實提出申請,倘案件過多,則依貴校排列優先次序,審查後酌予補助或刪減。
3、議員關切案(非議員款),請於總體計畫備註註明。
(三)限期完成原則:
1、本補助經費原則應於辦理期程內執行完竣;惟因需求項目金額過大、施作期程長而無法如期執行完畢者,不宜提報申請。
2、逾時報結者(含前一年度),納入本府審酌補助或刪減(扣減一成以上)之依據。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1、受理申請時間:每校每年僅受理1次申請,第1梯次收件至114年2月28日止(以郵戳為憑,親送者僅受理至是日為止),未及於第1梯次期限繳交者,則列於第2梯次,收件至114年8月31日止(逾時將納入次年度)。
2、本府審查作業:由本府教育處業務科及審查委員進行審查,必要時將安排實地現勘並製作現勘紀錄。
(五)繳件說明:
1、紙本:檢具總體計畫1式3份及各分項計畫申請計畫書1份 ,勿裝釘免備文逕送本府。
2、電子檔:彩色掃瞄 PDF 檔(總體計畫1份,各分項計畫1份)寄至方韋杰先生電子信箱(wilton@hlc.edu.tw)。
三、旨揭申請書經費概算編列、辦理方式規劃及經費執行等事宜 ,務請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避免涉及違失事項 。另倘已獲其他單位先予補助辦理,請即函知本府撤銷申請 ,避免重複核定經費或損及學校後續申請補助權益;倘獲本 府核定補助學校,因故不予執行相關經費或恣意變更辦理項 目者,2年內不得申請本案補助。
四、有關旨案計畫書可編輯檔請至處務公告(編號106856)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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