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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銓敘部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發 生婚假或喪假之請假事由,於訓練期滿後倘有未請畢相關假別之日數,所餘日數得完整保留至派代任用後繼續使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12月30日部法二字第 11357784191號函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函1份如附件,請依說明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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