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一條鞭處長、主任涉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處理及管轄權責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2月11日總處綜字第 11310021872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釐清旨揭人員涉職場霸凌事件時, 其申訴處理及管轄權責疑義,經邀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銓敘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法務部廉政署等機關,於113年12月9日召開會議獲致共識以,審酌職場霸凌或職場性騷擾均屬職場不法侵害行為,故職場霸凌申訴處理程序參照性騷擾申訴案件處理程序,即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一條鞭處長、主任涉職場霸凌事件時, 應循服務機關職場霸凌處理作業流程辦理。離職、退休、 調職人員涉職場霸凌事件,申訴應由行為發生時之服務機關受理。針對調查結果後續懲處或救濟作業,再送交各獎 懲權責機關(單位)及救濟機關依規定辦理。
三、如機關職場霸凌申訴調查處理案件之幕僚作業係由一條鞭 單位負責,當一條鞭人員為職場霸凌事件行為人時,服務 機關應要求其迴避或採取適當措施,確保申訴調查過程客 觀公正。
四、至現行已受理啟動尚未辦結之案件,仍依原程序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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