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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加班未滿 1 小時或超過 1 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並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一案,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賡續試辦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請查照並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11 月 4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7391 號函辦理。
二、查該總處 111 年 10 月 3 日總處培字第 1113028971 號函行政院 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有關公務人員同一月份之加班未滿 1 小時或超過 1 小時餘數得合併計算之規定,並由 各主管機關自行評估所屬機關是否試辦,聘僱人員亦比照辦理,試辦期程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又該總處 112 年 8 月 29 日總處培字第 1123028703 號函將輪班輪休人員納入試辦對象。
三、經該總處調查各機關(構)學校差勤系統資訊化暨加班餘數合併計算試辦情形,自 109 年 3 月 1 日起開始試辦迄今,試辦機關數及比率均逐年增加,爰規劃賡續試辦 2 年,有關試辦原則如下:
(一)試辦期程: 1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試辦對象: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之各機關學校內員工。
(三)試辦機關:已完成差勤系統資訊化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並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決定所屬機關學校是否試辦。
(四)有關加班餘數合併規則,仍依該總處 109 年 1 月 20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5341 號函、 111 年 12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113030705 號書函辦理。
(五)未使用 WebITR 之機關,其差勤管理系統調整方式,應符合前開加班餘數合併規則,並由各機關依其系統架構規 劃調整。
(六)差勤管理系統尚未或部分資訊化,或已資訊化惟無法執行前開加班餘數合併規則之機關,為配合政府淨零碳排及數位化政策、簡化行政作業及減少機關人事人員差勤管理負荷,主管機關宜審慎評估加班餘數合併之效益, 並應於差勤管理系統整備完成後,進行試辦作業。
四、請機關各級主管人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急迫 性、必要性及合理性,又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以維 護公務同仁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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