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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 法」第9條、第58條、第62條條文勘誤表、第9條、第58 條、第62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6001690A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業 經教育部於113年4月1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6000669A 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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