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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呂國良 - 溫馨提醒 | 2024-07-16 | 點閱數: 44

一、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5條規定辦理。
二、請各校確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112學年度教師考核相關作業,並依「112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報送期程一覽表」,自本(113)年8月1日起至同年9月2日止,將考核結果列冊以電子公文方式函報本府核定,相關配合事項如下:
(一)至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報送教師年終(另予)成績考核、不參加成績考核資料,應注意事項如下:
1、函報教師成績考核之日期及文號,應與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線上報送之日期及文號一致。
2、系統報送案件前請先行預審,如有錯誤應更正資料後再行報送。
(二)教師成績考核清冊請加蓋「小官章」、「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員職名章」,另清冊之「備考欄」應依下列說明註記,並務必確認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之備註與清冊之備考欄內容一致:
1、除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者外,教師考列「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條第1項第3款」:應註明獎懲及差假明細資料(例如:不當管教學生,申誡1次)。
2、教師不參加成績考核:簡要敘明不參加成績考核原因(例如: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育嬰留職停薪、因病請延長病假致112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
3、    其他應於清冊標註事項:
(1)教師新(調)進:應載明為自辦(聯合)甄選或縣內(外)介聘及其生效日。
(2)教師改敘、提敘:應載明為改敘或提敘及其生效日。
(3)教師考核復審:應載明復審生效日。
(4)教師留職停薪、復職:應載明為留職停薪或復職及其生效日。
(5)教師辭職:應載明生效日。
(6)教師退休:應載明生效日。
(7)教師更名:請註明其原姓名(例如:原名為○○○)。
(8)已辦理112學年度另予成績考核:應載明辦理原因及生效日。
(三)應檢附文件如下:
1、111學年度教師年終成績考核清冊、另予成績考核清冊影本及不予成績考核清冊:請加蓋職章及核與正本相符。
2、具檢核表內容所列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縣內(外)調入:最新敘薪通知書、最近一年考核通知書、最高學歷影本;軍訓教官則須提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2)自辦(聯合)甄選初任教師、公費教師分發:最新敘薪通知書、最高學歷影本。
(3)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提敘職前年資:改(提)敘通知書、改(提)敘佐證資料(如畢業證書)。
(4)考核復審:復審核定函、復審後清冊。
(5)留職停薪及復職:
甲、教師依法服兵役: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請附服兵役留職停薪函、復職核定函及在營服務成績證明等相關證明。
乙、其他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核准函、復職通知書。
丙、另予成績考核:留職停薪核准函、復職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丁、留職停薪致不參加考核:留職停薪核准函。
戊、留職停薪於學期中復職仍不參加考核:留職停薪核准函、復職通知書。
(6)教師考列「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條第1項第3款」者:應附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及佐證資料;如教師因病已達延長病假致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者則請附延長病假核定函(請示單回復聯)。
(7)教師更名:同意備查函(或載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謄本)。
(8)教師退休:退休核定函。
(9)已辦理112學年度另予成績考核:112學年度另予考核核定函、清冊影本。
(四)各校「專任運動教練」之年終成績考核案,請與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分案函報縣府核定。
(五)重申各校教師於考核年度中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之另予成績考核,得隨時報府辦理。
三、檢附「112學年度報送期程一覽表-國小」、「112學年度報送期程一覽表-國高中」、「函報公文格式範例」、「花蓮縣所屬各級學校112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作業暨相關法令補充」及「花蓮縣政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清冊檢核表」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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