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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余夢瑤 - 人事 | 2024-06-03 | 點閱數: 109

主旨:檢送教育部研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如附件),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191號函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1條規定:「(第1 項)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 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長及教職員工與 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主動迴避陳報事項、校園性 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第2項)學校應依 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應依前項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並公告周知。 (第3項)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 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三、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 治準則)第8條規定:「(第1項)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 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 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2項)校長 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 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 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 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 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3項)校長或教職員工 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 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四、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上開規定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 倫理規範,教育部研編旨揭指引提供參考,請學校於113年 7月31日前將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併入性平法第21條第 2項項規定之「防治規定」訂定。

五、另依防治準則第38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 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8條及第9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旨揭指引及學校訂 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應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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