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301號函辦理。
二、基於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教育部國教署前 以112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48528號函(諒達)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准予所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 段」參加在職進修在案。
三、為使各校於執行上有所依循,有關「無課務時段」之定 義、在職進修之時數、假別及在職進修之資格、條件及程 序,說明如下:
(一)有關「無課務時段」,係指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每週排定之授課節數,其他無課務且無照顧學生需求之時段稱之。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以下簡稱專業發展辦 法)第6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 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 理。」;同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部分辦公時間 專業發展,每人每週……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
(三)承上,考量代理教師可請假日數有限,且透過在職進修,亦有助於提升其相關專業知能,爰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假別,比照專業發展辦法 所定專任教師之進修時數及假別規定辦理,且業務需自理;另審酌學校教學人力需求及各地方政府興辦管理學 校之權責,有關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 修之資格、條件及程序,惟仍應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為優先考量,請各校依當地教學環境現況,本權責妥處。
四、承上,代理教師雖非屬「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之 適用對象,惟聘任辦法亦未限制代理教師不得於辦公時 間參 加在職進修,倘代理教師欲在職進修,本府基於提供 學生良 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同意所轄學校聘任之代理 教師得利 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惟仍應以維護 學生受教權 益為優先考量。
五、另依花蓮縣政府所屬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 點 第2點「本要點所稱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係指現任本縣公立中小學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編 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 師。」,爰代理教師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免報府核備,請各校秉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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