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府於114年度繼續適用「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 合理化調整方案」(以下簡稱地域加給合理化方案)一 案,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同意備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5月8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0906號函辦理。
二、本案原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同意自 110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適用之地域加給合理化方案 (本府109年6月20日府人福字第1090109248A號函計達),現 經人事總處同意延長適用至114年12月31日。
三、所需經費請於預算內覈實編列,如有不足請於各類員工待 遇準備項下支應。
四、檢送修正後「(花蓮縣政府)各服務處所地域加給表」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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