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函以,為振興花蓮縣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 113年5月2日起至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 (以下簡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3年5月2日院授人培字第1133022839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款規定略以,公務人 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旅卡至交通部觀光局(按:現 為交通部觀光署)審核通過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按自 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核實補助。
三、因應0403花蓮震災,重創花蓮縣觀光產業,為協助復甦, 爰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持國旅卡至本縣合格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品),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本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 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 得於各該學年度之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四、例如:某甲本年具14日休假資格,其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 為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某甲於本年5月11日持國旅 卡至本縣特約商店刷卡消費8,000元,得核發休假補助費 16,000元。
五、旨揭放寬措施自113年5月2日起實施,並俟檢核系統修正上線後(約本年5月底前),再由各機關人事單位配合辦理休 假補助費之請領及核銷事宜。 六、檢附本府製作因應0403地震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休假 補助費措施說明圖卡1份供參,該圖卡亦置於本府人事處網 站/最新消息區,請自行上網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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