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17條 第6項所定,具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55歲之 規定,業經民國113年3月28日考試院第13屆第180次會議 決議仍予維持,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4月26日部退三字第 1135691363號函辦理,並附銓敘部原函1份。
二、查退撫法第17條第1項及第6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任職滿5 年,年滿60歲,應准其自願退休,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 55歲,但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 之縮短,逐步提高其自願退休年齡至60歲,並由銓敘部每5 年檢討1次,報考試院核定之。
三、茲以退撫法自107年7月1日施行至112年間,內政部公布之 全體國民簡易生命表及原住民簡易生命表為基準進行分 析,以二者平均餘命之差距,尚無顯著變化。爰關於退撫法第17條第6項所定具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55 歲之規定,經銓敘部擬具書面檢討報告函陳考試院旨揭會 議審議後,決議仍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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