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113)年度法定性別友善事項 一覽表1份,請查照並確實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3月9日總處綜字第1121000516 號書函辦理。
二、為精進公務職場性別友善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本年度業擇定「是否依法訂定申訴管道/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規範」等18 項法定性別友善事項,請配合並確實辦理。
三、性別平等工作法業經勞動部於112年8月16日修正、113年3 月8日生效,爰有關法定性別友善事項第1項及第2項之法令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1 項:「雇主應採取適 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 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請尚未依上開規定訂定申訴管道或性騷擾防治 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之機關學校,儘速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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