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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1 份,並請於 113 年 3 月 8 日(星期五)前將推薦名冊電傳至 te3921@hlc.edu. tw ,並依說明寄送紙本資料(推薦名冊、推薦表及佐證資 料) 各 1 份,至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2 月 7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32600350A 號函辦理。
二、凡服務屆滿 10 年、 20 年、 30 年及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均須詳 填推薦名冊及推薦表,且學校應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被推 薦教師資格,年資計算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
三、貴校初審時,請被推薦教師提供以下資料:
(一)初任核薪通知書(師專畢業者需另附初任教師派令)
(二)教師證書(試用教師年資應附試用教師登記證)
(三)曾任教學校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私立學校年資須 加 註「服務期間成績優良」)
(四)在職學校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 (五)最近 10 年成績考核通知書、符合優良及表揚年限之相關證件資料(以上務必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四、請各校應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從嚴審 核, 前揭要點所指成績優良者係最近十年考核獲評鑑結果 均核定 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 平時考核 記過以上處分。
五、請於 112 年 3 月 8 日(星期五)前檢具相關紙本資料(推薦名 冊、 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各一份,至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 科,並 電傳「推薦名冊」至 te3921@hlc.edu.tw(主旨為 ○○國中或 國小 113 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
六、推薦表請以 A3 紙張電腦繕打(不符合者退件),並請逐級核 章。檢附校內初審時受推薦教師相關佐證資料,免附初審 會議紀錄。
七、有關服務屆滿 40 年之資深優良教師部分,除須寄送說明五 資 料外,另請電傳 113 年服務屆滿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名 冊、簡 介及教師「近半年彩色大頭照」電子檔(JPG 格 式、 3MB~ 5MB 、直式 1 張)至 te3921@hlc.edu.tw(主旨為 ○○國中或國 小 112 年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並檢送紙 本資料各 1 份報 府彙辦。
八、簡介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 格 、標點符號),以免字數太多,無法上傳至教育部網 站。
九、本案如未於 113 年 3 月 8 日(星期五)前報送名冊或於名冊報送 後發現漏報情形,將不受理於當年度申請補辦。本府業將 各 項表格登載於本府教育處處務公告(編號: 106983),倘 所送格 式不同或逾期者歉難受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為 免影響被推薦者權益,請務必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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