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有關請領未休假加班費規定,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 假,確實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始得依規定核發未 休假加班費,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 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 全部休畢;具有超過十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 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 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 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邇來有機關學校同仁為領取未休假 加班費,於年底請事假出國觀光,與上開核發未休假加班 費規定意旨未符。
二、次查銓敍部 101 年 6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013605380 號 書函略以,公務人員請假、公假或休假, 應由機關長官本 其權責,就當事人所提事由,依請假規則規定覈實認定給 假。有關公務人員得否請事假出國觀光一節,公務人員仍 以「休假」從事出國觀光活動為宜。
三、請各機關學校於假別審核時,對年底以事假從事出國觀光 活動,而刻意保留休假者,應不予同意。
四、另尊重公務人員休假自主權,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日不再 與休假日勾稽,爰當年度應休畢日數(10 日)如均用於國 外休假尚非不許,惟為鼓勵同仁利用休假從事國內旅遊以 符休假改進措施之訂定意旨,當年度應休畢日數(10 日) 原則仍以安排國內休假為優先。
五、檢附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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