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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有關修正「性別工作平等 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施行細則」,業經該部於113年1月17日令修正發布,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月23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12941號書函辦理;併附原書函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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