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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函,修正「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申訴 審議處理辦法」,業經該部於113年1月11日令修正發布。
說明:依據花蓮縣政府113年1月19日府人訓字第1130013430號函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月16日總處培字第 1130010566號書函辦理;併附原函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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