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 原民會)「有關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證書方言別通 用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0月27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20139560號函暨原民會112年10月4日原民教字第 1120048437號函辦理。
二、「太魯閣族」及「德路固語」之事項,說明如次:
(一)經查該證書語言別為「太魯閣族德路固語」,即為現行 「太魯閣語」,可擔任太魯閣族語言教學人員。
(二)復查,92年度以前之「太魯閣語」與「德路固語」證書 可相互通用,惟93年太魯閣族正名以後,即區分為「太 魯閣語」及「德路固賽德克語」。
(三)考量同一族之各語別間仍有其差異,為求其教學專業 性,爰不建議雖屬同一族別之族語認證合格證書可通用 於該族各語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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