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有關族語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證書類別」之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0月27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20139722號原民會112年10月4日原民教字第 1120048216號函辦理。
二、查「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原 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應取得原民會102年12月31日以前核 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103年1月1日 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 書,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原民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 證書。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
(三)大學校院依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培育計畫辦理核發之修畢 學分證明書。
三、有關上開涉原民會發給之證書樣式說明如下:
(一)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1、證書應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字樣。 2、「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 合格證書」非屬上開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1、證書應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字樣。 2、高級以上級別包含「高級」、「優級」及「薪傳 級」。
(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1、97年以前:應有「原住民族語言振興人員研習」字 樣。 2、98至105年: (1)應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人員研習」 或「基礎研習」字樣。 (2)具「增能研習」、「命題技巧研習」、「族語教學 研習」、「教才編輯研習」或「翻譯技巧研習」等 字樣之證書非屬「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 研習結業證書」 (3)106年以後原民會未辦理是項研習爰未發給證書。
四、倘仍有證書辨別需求,請逕洽原民會教育文化處語言科 (02-8995-3116黃先生,joseph67@cip.gov.tw)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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