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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銓敘部檢送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2 點(含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5 年 10 月 30 日部銓三字第 11560308292 號函。
二、旨揭本要點第 2 點(含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業經銓敘部於民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以部銓三字第 1156030829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
三、請各機關辦理本( 115 )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相關事宜時,切實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及本要點辦理,並請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年底適逢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為免滋生考績(成)案核定之爭議,請各直轄市、縣(市)機關於本年 12 月間及原任機關首長卸職前,切實依規定辦理本年度之考績(成)作業完竣。
(二)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修正草案之立法意旨,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銓敘部洽商,本年取消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 75%之限制,期使考績實務執行回歸以受考人實際工作表現考評,並非放寬考評標準,各機關仍應依覈實考評之本旨,審慎評定考績等次。至公務人員考績人數統計表及「(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分配彙整表」,仍請維持現行作法予以填報。
(三)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明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以同官等為比較範圍,且須於考績年度內具有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 2 目以上之優良具體事蹟,方得考列甲等。又考列甲等者整體工作表現應該較考列其他等次者為佳,始符覈實考評精神及公務人員之期待。
(四)受考人當年度如有酒後駕車、性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依考績法規應即時辦理懲處,如另具違法失職情事並經監察院彈劾者,在避免重複考評原則下,均請審慎處理其當年度考績等次。
(五)身心障礙公務人員之考績,宜適度衡酌其身心狀況,覈實考核。
(六)依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不得以受考人所請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與因安胎事由所請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等作為考績等次考量因素,而係依其考績年度內工作績效覈實考評。
四、本要點第 2 點(含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業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cs.gov.tw /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銓審司項下;另銓敘部亦已彙整「各機關考績等次試算範例及相關表件」並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常用表格下載/考績項下,均請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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