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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請貴校轉知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公職人員,提報建議敘獎名單(名冊)予本府教育處時應就涉及本人或關係人部分,落實自行迴避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6 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 6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二、本縣各級公立國民中小學受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按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示,應為校長、總務主任、事務組長、會計室主任(幹事兼任會計員)及附設幼兒園園長(主任)等,並非所有公職人員均有本法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針對本府教育處函請學校就辦理完竣相關活動及計畫提報敘獎名單(名冊)之時,若函文未指明敘獎人員,係各校依權責填報敘獎額度及人員名單,則各校受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於提報建議敘獎名單(名冊)予本府教育處之行政簽核流程中,應就涉及本人或關係人獎勵案部分均為自行迴避之意思表示不予審核,且隨案踐行陳核自行迴避書面通知作業(詳參附件 1 ,自行迴避通知單範例),以免因違法致遭裁罰。
四、前述簽陳公文上需標註自行迴避相關字句,則可參考法務部 108 年 11 月 13 日法授廉利字第 10805008720 號函檢附之自行迴避參考範例(附件 2)。
五、其他實務上常見自行迴避之態樣,已列舉於本府 115 年 3 月 16 日府政行字第 1150049415 號函說明項(請詳參附件 3);本府政風處將於每年度結束前,依本法第 11 條規定,另行檢附彙報格式函請各校就公職人員迴避情形依限彙報。
六、另請本府教育處日後於請各校提報敘獎名單之函文中,增列「請貴校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者,就涉及本人或關係人獎勵案部分,注意自行迴避相關規定。」等提示性文字,避免違法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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