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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以下簡稱代理教師)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5 年 9 月 21 日部銓二字第 11560065052 號函辦理。
二、查代理教師係屬未列入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 3 條第 1 項之對照表,而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之人員,經銓敘部參酌教育部 115 年 9 月 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50082784 號函之意見,認定代理教師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如附件對照表。日後採計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提敘俸級案件,其職等相當之對照,依該表辦理。
三、檢附原函及對照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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