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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銓敘部關於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組織規程)第 2 條所定「本機關人員」適用範圍,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5 年 8 月 31 日部法二字第 1156001648 號函。
二、查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考績委員會置委員 5 人至 23 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 6 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上開條文所稱「本機關人員」,基於機關組織及實務運作需要,除本機關實際受考人外,尚包含依組織法規(包括各機關組織法、組織通則、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組織準則及編制表等)占本機關編制內職缺之人員,均得由機關首長指定為指定委員。例如:政務人員、社會教育機構聘任專業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聘任研究人員,以及軍職人員,凡依組織法規占本機關編制內職缺者,縱非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適用對象,仍屬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本機關人員」,得由機關首長指定為指定委員。
三、銓敘部民國 89 年 11 月 14 日八九法二字第 1965048 號書函、 94 年 7 月 8 日部法二字第 0942521757 號書函及銓敘部歷次解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 115 年 8 月 31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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