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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8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55803364A 號函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防制準則)、「校園安全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通報作業要 點)及「學生輔導法」規定辦理。。
二、請學校依防制準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組成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研擬、推動及校園霸凌事 件之調和、調查、審議、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請學校運用各項管道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 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 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事件之基 礎。另請依防制準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每學期辦理教 職員工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相關會議,強化班級經營及 校園霸凌防制之知能、意識及處理能力。
四、知悉校園衝突或疑似霸凌事件時,請依通報作業要點所定通報期限完成通報。為保護兒少權益,如案發過程有旁觀者錄製影片並外傳,請學校立即尋求「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協助下架。另請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規定,對相關當事及目睹學生啟動相關輔導措施。
五、辦理期間請落實相關保密規定,確保檢舉之保密及安全 性,亦不得因被行為人或任何人檢舉或協助他人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另請針對檢舉人檢舉後撤回之事 件,瞭解撤回原因,避免檢舉人因遭受他人不利措施而撤 回,以確保學生權益;前述撤回檢舉事件或調和、調查中 撤回檢舉之事件,學校認有必要者,得受理及本於職權繼 續調查處理。
六、請學校暢通學生意見反映管道(如學校電子郵件信箱、反 映專線或實體意見信箱等),並利用多元管道向學生宣達 相關校內意見反映管道,以利學生及家長對校內事務存有 疑義時,能循明確管道與學校充分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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