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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萬榮鄉馬遠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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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萬榮鄉馬遠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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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余夢瑤 - 人事 | 2026-03-13 | 點閱數: 189

主旨:有關「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久任獎金發給相關疑義問答集」(以下簡稱問答集)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2 月 3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50011851 號函,併復貴校 115 年 1 月 28 日樂國人字第 1150000339 號函。
二、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後簡稱國教署) 114 年 12 月 2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40105040 號函略以,自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後,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年資,符合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附表十規定,教師於同一學校連續實際服務滿 8 年及 11 年,且表現優良者,分別給與第 1 次及第 2 次久任之獎金規定者,即發給久任獎金;該服務年資之起算時點得由教師自行決定,再請貴校依規定自行認定。
三、次查國教署 114 年 11 月 28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40126941 號函略以,有關問答集 Q17 、 Q17-1 及 Q21 略以,代理教師因聘期屆滿,原任學校無繼續開缺,新任職於其他偏遠地區學校之代理教師,認其有久任於偏遠地區學校之意願,得以併計年資;長期代理教師續聘聘期已屆滿,其參加原任學校甄選未上,新任職於其他所偏遠地區學校之代理教師一節,其年資應不得併計;有關非可歸責教師之事由,因教學現場樣態多,尚無法逐一列舉,請各學校或主管機關先行認定。是以,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於請領時間(滿 8 年及 11 年)具有調校之情形時,請各校函報本府以確認校長是否屬不可歸責當事人之情形,經審核通過後始得發放偏遠久任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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