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學校粉專 學校頻道 RSS文摘
(03)8811371 (03)8812283 ludun.watan@gmail.com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轉知 余夢瑤 - 人事 | 2026-01-27 | 點閱數: 46

主旨:函轉有關現職人員經核准兼任或代理他機關(構)學校職務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附則四領有兼職費者,得否同時支給加班費、其加班費計支內涵及發給機關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1月22日總處給字第115400012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件。
二、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加班費支給辦法)第2條、第4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及第102條所定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時,其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公務人員之加班費支給基準為月支薪俸、專業加給2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3項之總和,除以240。另各機關加班費之支給,應有差勤紀錄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借調及支援人員之加班費,應由本職機關支給。但經協調後,得由借調機關或被支援機關支給。復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年6月2日86局給字第17239號函規定略以,因代理職務所生加班,加班費由代理機關支給。
三、考量現職人員兼任或代理他機關(構)學校職務,期間係擔負本職及兼任(代理)職務之職責,爰兼任或代理他機關(構)學校職務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附則四支給兼職費者,如因兼任或代理之職務「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並符合前開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者,得支給加班費。至其加班費計支內涵,係以本職之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3項之總和,除以24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又加班費之發給,參照前開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年6月2日函之意旨及加班費支給辦法第8條但書規定,由兼任或代理機關發給,但經協調,得由本職機關支給。
四、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5年9月9日85局給字第33044號書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歷次函釋與本案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1) 本文.pdf
  •  
    2)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pdf
:::

教育網站快速連結

[ more... ]

Windy氣象

計數器

今天: 3464346434643464
本週: 1513315133151331513315133
本月: 103373103373103373103373103373103373
總計: 1538119153811915381191538119153811915381191538119

線上會員

14人線上 (6人在瀏覽最新消息)

會員: 0

訪客: 14

更多…

回上方浮動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