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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余夢瑤 - 人事 | 2025-11-27 | 點閱數: 16

主旨:關於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僱用之人員,其與安胎事由之請假、產前假、流產假、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連接之各種假別、補休假及例假日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1月5日總處組字第1140023409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114年10月29日部銓五字第1145881679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其與安胎事由之請假、產前假、流產假、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連接之各種假別期間,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另為利機關實務作業,與上開請假或留職停薪期間相連之補休假及例假日視為連續,得由原進用之職務代理人繼續代理。
三、基於約僱人員與聘用人員之屬性相近,爰參酌上開銓敘部函釋意旨,同意放寬旨揭事項。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稱人事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組字第1050037587號函、106年3月20日總處組字第1060040732號函、111年9月2日總處組字第1110020899號函及人事總處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114年11月5日起停止適用。
四、茲舉例說明如下:
(一)某約僱人員甲分娩前申請與娩假連接之慰勞假,娩假請畢後續請慰勞假、事假、病假及補休假等,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嗣於回職復薪時旋即接續申請事假等其他假別,上開連續期間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
(二)某約僱人員乙流產假末日為星期五,其於次星期一續請病假,上開流產假至病假期間視為連續,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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