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辦法」及「花蓮縣加強輔導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辦理。
二、依據旨揭計畫,將依年度國教署抽訪情形及本府每年自辦視導全縣國中;國小則以13%以上之學校為原則,並視需要增加視導次數或校數,視導方式摘述如下:
(一)視導當日上午8時30分前通知;下午11時30分前通知。
(二)學校配合事項詳如旨揭計畫,請於本府通知後30分鐘內將視導學校通報回覆單傳真至8572660。
(三)視導小組委員實地到校視導後,填寫視導紀錄表,由本府彙整後函知各校,並視需要追蹤輔導。
三、各校每學年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依「國民小學正常教學自我檢核表」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自我檢核表」進行正常教學自主檢核,並於開學前將檢核表核張及相關資料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或專區,自我檢核表詳如附件。
四、視導學校皆採「無預警方式」,但因各校距離、行事曆安排考量,得於視導委員到校前1時30分鐘內通知學校。
五、每學年度視導工作開始前,各校應針對實施計畫(資料準備事項如視導計畫附件2)等相關資料,應於本府視導小組到校視導時,提供予視導委員參閱。
六、經本府正常教學視導之學校,本府將依視導結果予以獎勵或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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