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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說明」,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 年 10 月 29 日公訓字第 1142160383 號函辦理。
二、按 114 年 9 月 18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重點包含「增訂身心調適假」、「公務人員初任當年給予最低 3 日 休假」、「放寬轉(調)任、再任公務人員年資未銜接者之休假核給規定」等,其中身心調適假配合世界心理健康日自 114 年 10 月 10 日施行,其餘條文則預定於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爰為配合上開規定之施行,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請依旨揭「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說明」辦理。
三、另查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 Q&A(113 年 4 月修訂)Q.02.05.,初任公務人員之休假補助費應以機關「先派代理日期」起算,爰 115 年起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仍無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額度,需待該員取得考試及格先派代理資格後,始有前開補助。
四、檢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原函及旨揭辦理說明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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