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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206 號函辦理。
二、查 106 年 5 月 26 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條件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 2 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三、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四、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含 114 學年度代理教師)如符合說明三情形,得於 3 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 114 年 9 月 24 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貴校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之教師提出申請,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五、教育部 86 年 10 月 24 日台( 86 )人(一)字第 86106342 號函及該部歷年函釋與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206 號函未合部分,自 114 年 9 月 24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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