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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胡浩偉 - 教導主任 | 2025-02-11 | 點閱數: 35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張文憶
電話:8462860#275
電子信箱:te3921@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萬榮鄉馬遠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 府教終字第114002358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來文、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114年師鐸獎評選推薦表、114年師鐸獎推薦名冊範例 (1140023583_ATTACH1.pdf 1140023583_ATTACH2.pdf 1140023583_ATTACH3.odt 1140023583_ATTACH4.ods)

 

主旨: 檢送「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1份,請貴校踴躍 推薦,並於114年3月10日(星期一)前將推薦表(word檔)、 佐證資料(pdf檔)及照片(jpg檔)傳至te3921@hlc.edu.tw,並依說明將紙本資料一式6份送至本府教育處辦,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4年2月4日臺教師(三)字第1142600212號函暨「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 請依本要點第2點表揚對象及第3點推薦基準規定,就被推薦人之各項資格條件確實進行審核及查證;並依第8點第1項規定略以,就申請遴薦獎勵案件,應從嚴審核,有不實或舛錯者,應對有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所遴薦人員於本部核定前,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部;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者,並應報本部廢止其推薦。
三、 依本要點第4點第1款第1目及第3目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園)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向所屬各主管機關(單位)提出推薦(軍護人員統一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推薦);各主管機關(單位)於受理推薦後辦理初審,並依本要點規定名額排定推薦優先順序後,報教育部辦理決審。
四、 請各校依本要點第4點第1款第4目規定,轉知學校附設幼兒園提出推薦,並於辦理初審評選時,併將其所推薦人員納入遴選推薦考量。
五、 本案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 推薦表請依各欄位之填寫說明詳實填寫,請務必留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為避免字數過多造成上傳資料不全或無法完成上傳等問題,請提醒轄屬單位之被推薦人,提交之電子檔規格、資料字數等均須符合規定,以保障受薦人員權益。
(二) 被推薦人所提供資料,請各校取得被推薦人同意授權由初審及決審機關潤飾;另所提供資料(含照片)將作為獲獎後新聞媒體宣傳、芳名錄編撰及表揚大會使用,爰請提醒被推薦人依照片使用目的提供適當照片,並應取得照片內其他人員之同意。
(三) 申請師鐸獎教學組別之被推薦人,須於佐證資料區上傳教案及優秀教學策略;行政組別之被推薦人則視實際情況提供相關資料。獲獎者之教案及優秀教學策略作品將刊載於本部良師興國網站,並同步於CIRN─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公開分享。
(四) 推薦表及佐證資料請勿裝訂,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五) 另提供近半年「彩色大頭照」1張及「與學生互動的照片 _2張(橫式、各1張)之電子,檔案格式為JPG,檔案大小為3MB至8MB,照片清晰度要高,以大圖片尤佳。
六、 隨文檢附「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推薦表及推 薦名冊各1份,本府業將各 項表格同時登載於本府教育處處務公告(編號:115812),倘所送格 式不同或逾期者歉難受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為免影響被推薦者權益,請務必配合辦理。

 

正本: 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大漢學校財團法人大漢技術學院、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花蓮縣各私立幼兒園、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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