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2021588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本縣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相關規定,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本縣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並未明定應聘人員年齡之限制;復查國教署110年1月1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160189號函及110年5月1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058722號函釋略以,雖聘任辦法並無年齡相關規定,惟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規定略以:「……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年滿65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據此,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尚不宜超過65歲。 |
三、 | 次查就業服務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等相關規定略以,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
四、 | 綜上,請各校辦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作業時,尚不宜於簡章規範應聘人員之年齡限制,惟倘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十三條所述之情形需設有年齡限制者,亦應於簡章中敘明,以避免相關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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