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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函轉財政部辦理 115 年度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檢核發現通案性缺失如說明,如有類似情形應檢討改進,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財政部 115 年 10 月 1 日台財產公字第 11535010080 號函辦理。 |
| 二、 | 綜整書面檢核及實地訪查發現通案缺失及應配合辦理事項,歸納為下列 8 類,請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網站「機關服務/國有公用財產園地/公用財產檢核/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檢核發現之通案缺失/115 年度」下載: |
| (一) | 國有財產自我檢核未覈實辦理。 |
| (二) | 國有財產未依規定實施盤點或盤點發現缺失未依規定處理。 |
| (三) | 國有財產未依規定設置、填載帳卡或登記價值。 |
| (四) | 國有珍貴不動產未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規定管理。 |
| (五) | 國有不動產閒置或被占用未依規定處理。 |
| (六) | 國有不動產管理、使用及收益未依規定辦理。 |
| (七) | 國有不動產未依撥用計畫使用。 |
| (八) | 中央機關宿舍未依規定管理。 |
| 正本: | 花蓮縣議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府各處(本府財政處、本府政風處、本府主計處、本府人事處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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