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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 函 |
| 地址: 97001 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張文憶 電話: 8462860#275 電子信箱: te3921@hlc.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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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萬榮鄉馬遠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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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終字第 1150189754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來文 ( 376550000A_1150189754_ATTACH1.pdf ) |
| 主旨: | 有關教育部提供師鐸獎獲獎人員帶職帶薪赴國外見習或進修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5 年 9 月 21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52602695 號函辦理。 |
| 二、 | 為鼓勵教師持續精進教學專業及提升教學品質,教育部訂有「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得依規定提供師鐸獎獲獎人員帶職帶薪赴國外見習或進修之機會,期程至多一年。相關規定如下: |
| (一) | 第 4 條第 4 款:教師得在一定期間保留職務,並照支薪給,以帶職帶薪方式於國內、外從事專業發展,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公假進行提升教師專業知能之活動:學校主管機關同意教師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從事自主專業成長計畫之研究、參訪交流、公開授課、辦理或參與研習、工作坊、專題講座或其他提升教師專業知能之活動。 |
| (二) | 第 20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提供教師自行或聯合其他教師申請自主專業成長計畫之經費補助或資源支持。前項自主專業成長計畫,期間以一學年為限,包括於國內、外學校或機構從事研究、參訪交流、公開授課、辦理或參與研習、工作坊、專題講座或其他提升教師專業知能之活動。 |
| 三、 | 另非屬上開法規適用對象或無相關進修規定之人員(如專任運動教練、勞動基準法進用之公立幼兒園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大專校院、海外臺校及私立學校教師等),仍可經各校同意後,提供進修機會。 |
| 四、 | 又教育部刻正修正「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擬明定師鐸獎獲獎人員除參加教育部安排之出國考察外,學校主管機關亦得依據前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或各校章則等相關規定,提供師鐸獎獲獎人員赴國外學校或教育機構帶職帶薪見習或進修。 |
| 五、 | 承上,請各校校得依上開規定,提供師鐸獎獲獎者帶職帶薪赴國外見習或進修之機會,以鼓勵其持續專業發展並拓展國際視野,進而促進優質辦學及教學經驗擴散。 |
| 六、 | 另倘教師經貴機關核可同意帶職帶薪出國進修,於確定進修國家、時程及期間及個人經費預算後,教育部得依教師實務需要代為轉洽或提供必要之行政協助。 |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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